开具发票是相关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

日期:2022-03-12    作者:咖律网   来源:咖律网 阅读:504 [-] 扫描到手机

           最高法院:开具发票是相关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在当事人并未将其特别约定为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交付发票与支付工程款这一主给付义务之间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发包人无权以施工人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尽管联诚公司与天意公司签订的《付款方式协议》约定将《工程款还款协议书》确定的款项支付给新鹏公司,但新鹏公司并非《工程款还款协议书》的当事人。且新鹏公司明确表示,案涉工程由天意公司实际施工,工程款应付给天意公司,其对案涉工程款不享有权利,故联诚公司有关应当追加新鹏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开具发票是相关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在当事人并未将其特别约定为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交付发票与支付工程款这一主给付义务之间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联诚公司以天意公司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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