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管理:增加送达地址条款,被告再也不能玩失踪拖时间

日期:2019-03-22    作者:/   来源:fawuone.com 阅读:1146 [-] 扫描到手机

 没有约定送达地址导致打官司“送达难”

“送达难”是诉讼实务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被告下落不明,无论是起诉状、开庭传票,还是判决书,都必须通过报纸公告60天的方式予以送达,严重影响诉讼进度,给一些故意拖延诉讼的“老赖”以可乘之机。
 
如何在合同中增加“送达地址条款”,预防打官司时对方“玩失踪”拖时间
合同风险管理1:增加送达地址条款,被告再也不能玩失踪拖时间
法律依据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确认了约定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
 
法发〔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案例依据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677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宏浩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盖章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协议(担保人)》中载明“衢州市衢化路868号”、“姜望智”、“138××××6026”作为0032号保证合同所涉债务催收和包括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等在内的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若无人签收,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审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至宏浩公司与南区工行约定的上述送达地址,符合法律规定。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731号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交行福建省分行与闽扬公司在《综合授信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于2017年6月21日和2017年9月1日依法通过司法专邮两次向闽扬公司邮寄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均被邮局以无人签收为由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3条“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的规定,应当视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已经送达闽扬公司。
 
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5民初1616号案:原、被告在纠纷发生之前已约定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如何约定
送达地址条款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1)明确具体的详细通讯地址;
 
(2)收件人姓名、电话;
 
(3)适用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
 
(4)约定诉讼送达地址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对方;
 
(5)约定诉讼文书无法送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送达地址条款范本
合同风险管理1:增加送达地址条款,被告再也不能玩失踪拖时间
XXXA公司(个人)与XXXB公司(个人)就XXX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XXXA公司(个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____。
 
2、XXXB公司(个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____。
 
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XXXA公司(个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_的方式向XXXB公司(个人)进行通知;XXXB公司(个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_的方式向XXXA公司(个人)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XXXA公司(个人)或XXXB公司(个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5、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许有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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