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不交接?法律上可能行不通!

日期:2019-04-29    作者:赵林静   来源:网络 阅读:1486 [-] 扫描到手机

 都说离职见人品,有的人即使到离职那天也会按部就班把手头工作做完,但有的人就不会了,别说做工作,就连基本的交接都不会好好做。当然他这样做可能有他的理由,但是作为公司,作为HR还是要尽可能杜绝这种情况发生,否则很可能对后面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那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员工离职不交接?法律上可能行不通!

 

实际上,法律对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除《劳动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外,针对某些特殊岗位的员工还有更明确的专门立法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如《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面对屡屡发生的离职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情形,实务中,用人单位将需要更多的“杀手锏”,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必要时刻能够尽可能地促使员工配合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律义务。有人提出以下几点与大家探讨,供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参考。

1. 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50条在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是员工法定义务的同时,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可见,拒付经济补偿金本身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然而拒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提供给用人单位仅有的制衡手段,如员工无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还需要寻找其他的替代手段。

2. 是否可以暂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暂缓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暂缓办理这些事项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劳动者在新雇主处入职,所以对于想要尽快入职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会形成一定的压力,并促使劳动者办理交接。但从法律规定而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用人单位在使用此措施时需要谨慎操作,控制法律风险。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需要注意:a. 用人单位的离职交接要求的具体事项具有合理性;b. 控制“暂缓“时间不要超过法定时限,如果暂缓并未能促使员工配合交接,那么仍然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为宜。否则,员工将可能得以主张用人单位的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长时间拖延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员工成功主张赔偿的案例。员工提出的损失赔偿可能包括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的损失以及未能入职下家雇主的潜在收益损失。

3. 是否可以暂缓支付未结费用?

拒付经济补偿金对很多员工并不适用,那么,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暂缓或不支付其他未结费用呢?如最后一个月工资、年休假补偿、奖金、报销款项,是否可以等到办理工作交接完毕再支付?

从法律规定来看,此种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首先,《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并未涉及工资、报销等事宜。其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又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未休年休假补偿属于公司应当在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结清的款项。可见,公司拖延支付工资会有违法风险。

当然,暂缓支付工资在实践中确实对促使员工办理交接起到一定的作用,用人单位可以考虑采取一定的变通措施防范法律风险。其一,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对离职工资约定结算办法和支付时间、损失赔偿扣款。其二,完善奖金制度。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但是往往很多用人单位的奖金均是基于奖金政策发放的。所以,如果奖金政策中将离职交接工作作为离职时奖金发放的必备前提条件之一,那么用人单位暂缓支付奖金的行为就会具有更多的合理性。其三,完善报销流程,将报销作为离职交接的内容之一。报销款项作为员工已经因公支出的费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是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合理性的。不过,用人单位对报销材料按照流程进行审核和支付却是理所当然的,任何不符合报销流程、未审核完毕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

4. 能否直接向员工主张损失?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如果公司可以举证员工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有关每月扣除的限额问题,虽然法律对此做了限制性规定,但是,考虑到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按月索赔几无可能,所以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一次性请求赔偿。这点在一些地方实践中也得到了反映,譬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九条中就提到“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但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确定。”

当然,上述内容只是探讨,其实用性还待实践证明。督促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的方法根据实际情况会更多种多样,在法律框架内灵活组合运用才是应对员工不配合工作交接的最有效的手段。


许有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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