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防范用工风险七——做好协商的相关记录
日期:2011-09-30
作者:咖律网 来源:daka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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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 H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经过与劳动者协商程序。协商成,则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协商不成,该协商的记录则可成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必要程序要求。故用人单位应做好与劳动者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商记录。
许有根 律师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1-556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