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有证据证明职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形下,人社部门可否作出推定职工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

日期:2022-08-16    作者:常凤江律师   来源:今日头条 阅读:387 [-] 扫描到手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没有证据证明职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形下,人社部门可否作出推定职工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上述法条“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在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应当对此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本案中,根据芦某在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及在人社部门的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可以证实,芦某从双黄实线的机动车道横穿并越过与非机动车道相隔的绿化带,在非机动车道中紧靠绿化带的一侧行走,与在机动车道中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陈某兰碰撞。芦某作为行人,没有从事故北侧的人行横道通行,而是违章穿越机动车道,在已经发现陈某兰驾驶电动自行车靠近时,没有及时避让,而是靠绿化带一侧行走,违反了行人通行规定,存在过错;死者陈某兰亦存在车速过快且疏于观察的过错。

在公安机关未对交通事故成因判定的情况下,海安人社局查看了事故现场,调取了公安机关在事发后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又对芦某、报警人张某以及储某祥进行了调查,结合民事调解笔录及民事调解书内容,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形下,推定陈某兰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海安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案例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苏行申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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