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权益人放弃索赔意思表示的法律定位

日期:2019-04-29    作者:刘臣   来源:A6工作室魏然 阅读:1228 [-] 扫描到手机

 《放弃索赔承诺书》应具备严格的生效要件,且不可对抗第三人——浅析司法实践中索赔权益人放弃索赔意思表示的法律定位。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基于各种或明或暗的理由,有的索赔权益人会向保险公司签下《放弃索赔承诺书》,而对于该承诺书的具体法律定位,不仅仅是法律意识相对淡泊的索赔权益人,甚至大多数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理赔员,往往都是模棱两可,有的保险公司理赔员甚至直接以个人的经验主义给《放弃索赔承诺书》乱贴法律标签,在不同类别的保险理赔案件处理中,直接类推引用,以为只要索赔权益人一旦签下《放弃索赔承诺书》,保险公司就可以完全不用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义务。笔者在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审判案例后,并结合本文提到的两个案例,基于自身对司法实践中索赔权益人放弃索赔意思表示法律定位的理解,认为《放弃索赔承诺书》应具备严格的生效条件且不可对抗第三人。

【案例1】

2016年初,吕某花费20余万元购买一辆小车,且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全保”。2016年8月18日晚上,吕某开车和朋友王某等人一起去吃烧烤,吃完烧烤后,吕某想起自己还有一辆车,遂邀请王某去帮自己开车送朋友杨某回家。王某没有推辞,驾车送杨某回家,车辆在行驶途中,由于王某没握稳方向盘,在撞开路中间的护栏后,又撞到路对面的绿化带,王某和杨某均受伤,紧跟其后的吕某见状,把两人送到医院。把两位友人送去救治,吕某才想起事故尚未报警处理,赶紧打了110,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查。

《放弃索赔承诺书》应具备严格的生效要件,且不可对抗第三人——浅析司法实践中索赔权益人放弃索赔意思表示的法律定位

(网络图片)

随后警察赶到医院了解情况。“我跟朋友分别开两辆车,结果他不知道怎么回事,突然间就撞到护栏了”,吕某向警察和保险公司人员介绍情况。但一旁王某的神色却有点慌张,原来王某晚上和其他朋友吃饭的时候喝了点啤酒。于是,警察分别对吕某、王某进行酒精检测,并抽取了王某的血液样本。

过了两天,保险公司派人与王某作了调查笔录。在了解到当天王某喝酒驾车的情况后,保险公司理赔员找来了保险单向吕某介绍“驾驶人饮酒,系保险公司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依约定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自己邀请好友开车,没想到他却是酒后驾车,吕某无奈只得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放弃索赔承诺书》上签了名,表示不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同年8月29日,吕某收到了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在送检的王某的血液中未检见乙醇成分。9月5日,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血液中没有检测到乙醇成分,保险公司为啥不赔偿自己的损失?吕某想到自己因该起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十几万,不免有点闷闷不乐。想起当初自己是因为朋友喝酒才签字放弃索赔申请的,现在朋友的血液里证实了没有乙醇成分,保险公司自然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想到这里,吕某找到了保险公司。因吕某已经签署《放弃索赔承诺书》,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吕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自己的《放弃索赔承诺书》,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吕某是在认为王某系酒后驾驶,并在保险公司告知其酒驾拒赔的情况下才签署的《放弃索赔承诺书》,但在其后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事发后抽取的王某血液样本中并未检测出乙醇成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也未认定王某系酒后驾驶,因而,吕某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放弃索赔行为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作出的《放弃索赔承诺书》,保险公司向吕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17702.4元。

【案例2】

2017年12月20日晚上8点多,罗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右侧路口由廖某驾驶的普通低速货车相撞,导致廖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廖某被送入医院抢救,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廖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受车祸损伤达到一处八级、一处九级伤残。廖某抢救期间,罗某预付治疗费用6万元。罗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廖某就此次事故的损失,向保险公司商请定损遭拒绝,遂一纸诉状将罗某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答辩称:1.由于事故发生后罗某立即乘车离开事故现场,存在酒驾及调换驾驶员,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其不负赔偿责任;2.罗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向其作出明确放弃索赔权利的承诺书,依据该承诺书,其对于廖某的诉请没有赔偿义务,请法庭驳回廖某对其的全部诉请。保险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了一份由罗某签字按手印的《放弃索赔承诺书》。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罗某存在酒驾等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且因《放弃索赔承诺书》系罗某与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签订,该份承诺书不能产生对抗廖某的法律效力,故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该承诺书免责,其与罗某就该承诺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双方可以另行处理。法院就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廖某的事故损失。

《放弃索赔承诺书》应具备严格的生效要件,且不可对抗第三人——浅析司法实践中索赔权益人放弃索赔意思表示的法律定位

【笔者浅析】

一、《放弃索赔承诺书》应具备严格的生效要件

《放弃索赔承诺书》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单方义务合同,简称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属于合同的一个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其应具备严格的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具体到本文案例,案例1中,法院经审理认定,案例中所涉及的《放弃索赔承诺书》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故案例1中的《放弃索赔承诺书》为可撤销合同,经索赔权益人吕某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在案例2中,如果当事人罗某是在保险公司理赔员误导之下,或者是在保险公司理赔员利用当事人的怯懦心理而给其施加压力,让其产生错误认识,在这种情况下签署的《放弃索赔承诺书》,同样是属于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故,虽然签下《放弃索赔承诺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存在重大误解等合同可撤销事由的话,该承诺书的法律效力仍然有待商榷,其应具备严格的生效要件。更深入地讲,保险公司理赔员在要求索赔权益人签订《放弃索赔承诺书》的时候,不能急于求成,要通过正规合法的方式,让索赔权益人在完全明白事实真相且知道自己做出该行为会带来怎样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形成其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拒赔率。

二、《放弃索赔承诺书》不可对抗第三人

如上所述,《放弃索赔承诺书》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是属于民法上的债,具有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领域,至少在交强险范围内,《放弃索赔承诺书》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交通事故三者。考虑交强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系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故法律规定以公益视角基于保障第三人利益的考虑而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免赔事由出现的情形下仍需承担垫付责任。

具体到本文案例2中,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因《放弃索赔承诺书》系罗某与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签订,该份承诺书不能产生对抗廖某的法律效力,故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该承诺书免责”,该认定严格遵守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性原则,于情于理,皆可。

综上所述,笔者基于自身对司法实践中索赔权益人放弃索赔意思表示法律定位的理解,认为《放弃索赔承诺书》应具备严格的生效条件且不可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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