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社会救助,减少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或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的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 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的规定而设立。
-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 在符合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条件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该项基金。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依法依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和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4)电动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致人伤亡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
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四万元。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肇事者逃逸或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2)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3)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受害人重伤、家庭特殊困难,需要补助的,参照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补助费用数额。补助费用数额达受害人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乘以一万元且最高不超过一万元。1.对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由接处警的区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开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垫付通知书》并送交抢救伤者的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接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垫付通知书》,在抢救伤者同时,准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垫付申请表》、抢救伤者前72小时的医疗资料,提交区县卫健部门审核。3.区县卫健部门对抢救费用进行审核,给出审核意见。4.区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将事故资料和经卫健部门审核的医疗资料汇总,报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救助办)审批。5.市救助办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至医疗机构,完成抢救费用垫付。
-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