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一文教你从报警到立案的所有问题

日期:2023-08-29    作者:小木律师   来源:知乎 阅读:263 [-] 扫描到手机

最近想写这篇文章很久,刚好连续有很多朋友咨询关于报警立案的事情,所以今天就把这些结合自己以前的公安经历,梳理出来给大家看清楚,这样如果大家以后自己或身边人遇到需要报警解决的问题,就看这篇文章就可以清楚所有的程序,以及作为报案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渠道,我会在讲解中穿插一些实务的做法,方便大家理解,那么闲话不再多说,下面正式开始正文。

一、整个环节的流程图

 

 

这就是我简单梳理的从报警到正式立案之间的流程,也是下面给大家展开分析的基本框架,图只是简单的展示,关于里面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在下面展开叙说,我尽量用最简单的表述让大家理解清楚就行,避免来回扯法律概念,让大家云里雾里,因为写这篇文章的原因也是旨在帮助很多不了解程序,而导致在实务中出现很多麻烦和问题的朋友,因为一般人一辈子也报不了几次警,而能报警就证明在你的人生中这是很重要的事情,人就容易焦虑和慌乱,尤其再碰到一些推诿或者扯皮,大家可能就会崩溃,甚至失去理智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因为,我认为每个人都有必要将这篇文章看一看,当自己或者家人乃至朋友发生要报警的情况时,就对于整体流程和自我救济渠道了然于胸了,不会再像没有苍蝇一样到处乱撞,整体思路就说到这里,接下来我们就按照上面流程图来展开叙述,尽量用大白话,中间会说明一些实务处理方法以方便理解。

二、报警

我在这里先推荐此处的规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这里面细致规定了接处警的细则,下面结合实务说几个此处大家关心的问题。

1. 报警记住要拨打110,不要拨打一些座机自留号码。这样讲的原因是,110报警有一套成熟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派单系统就和你在某宝购物一样,具体的流程是你拨打110后,就有接警员接警,你只要清楚表达你的问题,他们就会按照你描述的情况将警情分类,派送给公安机关内部有管辖的部门,并且110专线就会将你的电话号码推送给处理事务的单位和民警,民警就会按你的报警电话联系你,这就是110报警的基本流程,此流程是是受约束和管理的,也就是哪个环节有问题都会有专人负责,而且你的警情也会在110系统留存备查,说到这里就很清楚了吧,虽然拨打公安机关座机一样可以报警,但是留存性、处理事务的高效性、可监督性等等都大打折扣,因此,如果报警的话建议拨打110报警,实在及其紧急的情况下,那就怎么快怎么来。

2. 如果不是人身正受到攻击等十分紧急的警情,尽量梳理下思路,按时间和地点等表述顺序将问题表达清楚,有助于快速转单给相应办案单位。这里强调一下不需要你具备多高明的法律知识,但是你要将话说清楚,在实务中很多人报警因为紧张,将案发地点和时间等关键因素都不能正确表达,导致110派单有误,后面办案单位又因为管辖和职能等互相推单,致使报警人的警情处置拖沓,因此在不是很紧急的情况下,自己先想想事情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关键要素,然后思维清楚地进行表达,110接警员也会问你一些关键问题,清楚后就会将警情派发给相应的单位。

此处强调的原因,是因为公安内部的单位其实是比较多的,尤其是110报警平台一般都是地市级平台,所以警情单一般都从地市级先派发到相应的区县,如果你第一次连地点都表达错误,可想而知这样的警情单会转多么一大圈,一般的警情会分类为刑事案件类、治安案件类、公民求助类、现场聚集处突类等等,更好的表达和更精确地分类,当然也有助于问题更好地解决,下面上法条,一些此处常用规定。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第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十一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十三条 110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城市或者县(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二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三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第三十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应当如实登记,秉公查处,及时反馈。

第四十条 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受理投诉的3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110报警服务台备查;如3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办理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实,致使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110报警服务台及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利用投诉对民警进行诬告陷害。

上面引用了一些便于大家理解的具体规定,大家可以发现110专线还有一个功能,那就是投诉功能,并且是专人接线,需要有回复的投诉功能,当然也限制了防止利用投诉对民警进行诬告陷害,但是如果真的碰到推诿扯皮,或者不作为等其他情况,是可以通过110平台进行投诉的。

三、报警回执

先上图

 

 

 

大家可以看到,这就是一份报警回执单,只要你正式报警了就会生成,除非没有录入系统,现在全国的公安都是用的是公安内部的执法办案平台系统,因此正常的在系统录入警情,就会生成上面的报警回执单,虽然形式上可能各地都有所不同,但是回执单本身都是会有的,因此,在报警后记着要拿报警回执单,这可以证明你报警的时间、内容等具体情况,当然对于办案单位来说也就意味着时效的计算,这个在下面会详细说。

四、受案

这是在报警后,办案单位认为你的报警事项已经涉嫌违法,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就会给你出具正式的受案回执,如下图

 

 

如上图,这就是一份报案后的受案回执,这代表案件已经正式受理,公安机关会继续调查,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就会进行立案,如果只是行政违法行为,那么就会按照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里大家应该最关心的就是时限的问题,那么我在下面就给大家梳理一下此处的时限问题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上述规定,就是受立案的核心时限问题,此意见是2015年出台的,因为2015年后的案件受理程序都是按照上述意见进行的,大家可以先看一下,核心的时间就是24小时、3日、7日、30日,这几个时间代表什么意思呢,其实在实务中这里主要是两个时间点:

1. 第一个是3日,也就是行政案件的受案时间最长也就是3日,那么起算时间是什么呢,就是你的报警时间,这就是报警回执的报警时间对应起来了,说到这里大家应该就清楚了,普通的治安行政案件,从报警到受案原则上就是3日,3日就要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下面再说不受理怎么办。

2. 第二个就是30日,这代表了刑事案件出具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最长时效,起算点同样是从报警时间开始算,而且上面表述的3日、7日、30日并不是累加计算的,而是长时间覆盖短时间,简单说就是,不管则么说,从报警后算30日,不管立案或不立案都要给报警人一个明确的回复,不然就属于超时,会被追究责任。

上面说的3日和30日对应的就是行政案件的受案和刑事案件的立案最长时效,至于刑事案件的受案,一般来说,也是也要在3日内,但是刑事案件主要看的是是否立案,所以受案这个环节更像是创设出的概念,实务中还是有一些正义的,大家关注点放在立案和30日即可。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严格追究责任。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所以,如果公安机关不按照上面的时效进行受理案,是要被追究责任的,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报警人的权利,还有一些更复杂的实务问题就不在这里展开说了,这里记住3日和30日两个时间点即可,注意这里有一个特殊规定,那就是公安机关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调查时间最长可以延至60日,当然审批手续也很严格,上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据此,经济犯罪类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60日,不过以实务来说,这样做的也并不多,因为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那这一般都是设区的市公安局负责人这一级别,实务中一般事情区县公安局办案单位还是不愿意费这么手续去找领导去签字的,除非确实30日查不清楚,这本身也是这个法条的一种制衡性,那么有人会问什么案件才算经济案件,一般来说常见的就是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等,一般这种案件都是由公安经济侦查部门办理的,案件复杂性高,涉及面广,所以取证调查很难,因此法律上专门给了更长的审查时限,但是最高也就60日。

五、不受案(不予调查处理)

上面说了行政案件受案和刑事案件立案的期限问题,那么如果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不受理,我们应该怎么看呢,先看看,如果不受理你会收到什么,下图

 

 

这就是公安机关不受理会给你出具的不予调查告知书,里面会说明不予调查的原因,那么报警人拿到后可能并不认可,你可以怎么就救济呢,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大家简单看一下就行,引用的目的就是告诉你,可以就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调查进行复议或诉讼,那不懂法的人该怎么选择呢,从实务中讲,我建议你先走复议这条路,因为这条路相对简单,你按要求提交一下申请和材料就行,这也给公安上级部门或政府一个审视此案的机会,如果行政复议效果不理想,你依旧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我建议大家,如果对于不予调查不满,可以先申请复议,实在不行最后再提请诉讼,这就是关于不予调查的法律救济渠道。

六、不立案

这应该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明明对方侵害了我、诈骗了我、偷了我的东西等等,怎么还不立案呢,当然,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肯定是有其原因的,我们先来看下图

 

 

通过此图我们可以得知公安机关通过法定时间的调查,最终得出了没有犯罪事实的结论,也据此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这也从程序上宣告了刑事案件的不成立,那么法律关于不予立案是怎样规定的,上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通过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并出具不予立案,只能是两种原因,一是没有犯罪事实,二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在实务中都是第一种,因为第二种太难把握,而且追不追究责任的在最开始阶段下结论可能也过于草率,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可以做出不起诉,这种方式更为贴合实务一些,因此基本上实务中的不予立案理由都是没有犯罪事实,那么如果对于这一结论报警人并不认可怎么办呢,你可以申请不予立案的复议复核,我以前在公安局法制部门就职时就曾负责过此项事务,或者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条 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第三十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面这么多法条到底说明了什么问题呢,我给大家归纳一下,其实主要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就可以,因为这个规定更详细,收到不予立案后两条路,一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这一块在实务中除非特别的重大要案,一般案件还是以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为主,当然该申请还是可以申请的,但是我建议还是先走公安内部的程序,也就是复议复核这条路线,因为如果你在检察院先提出立案监督的话,公安机关这边复议复核就不受理了,那有人要杠一下说检察院这边给结果了不行再去公安这边复议复核,那你想想,检察院要是也认为不予立案是对的,你觉得你再复议复核还有太大意义吗,所以,建议先走复议复核,至于复议复核呢,可以回看上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一般都是讲清楚去哪复议复核,复议的话一般都是作出不予立案单位的法制部门负责,复核的话一般就是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制处负责,时间呢,一般两个程序加起来两个月差不多了,结果呢不好说,这两年公安内部撤销不予立案的也不少,所以,建议大家先走这条路线,实在不行再到检察院申请。

以上就是从报警到立案之间的全过程了,如果大家有兴趣,也可以向我留言再整理一些关于其他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多说一嘴,目前行政复议也比以前要严格了,比如我在的城市,所有公安的行政复议现在都是市司法局在审核,前段时间帮亲戚家写了份行政复议书,最后公安机关的拘留裁定被撤销了,说明整个法制化还是越来越严格了,好了,此文就到这里,大家有什么意见,欢迎交流。


不同观点:

济南王玉琴律师认为,千万不要以为,报警就是打个电话那么简单,等你报警,不给回执、不给做笔录,不给立案,不给不予立案决定书时,你就知道报警立案有多难了。所以,除非紧急情况,其他情况报警,尤其是要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时候,一定要准备好书面材料、相关证据、知悉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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