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

    债权人主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的证明责任,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023-11-07
  • 夫妻公司,能否被认定为一人公司?

    所谓夫妻公司,就是夫妻两人一起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两人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023-04-14
  • 最高法: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足以证明两公司人员是混同的

    鹿业发展公司和海南省鹿场存在一人同时或者前后兼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农牧业总公司、鹿业发展公司和海南省鹿场亦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均出具《证明》称该两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足以证明两公司在人员上是混同的。 2023-03-06
  • 最高院:​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是否应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为准

    根据公司法第28条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应以认缴的货币是否存入公司账户或非货币是否办理转移手续为标准,并不以 2022-10-19
  • 九汇看法 |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时,债权人可将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实务中,除了公司股东有可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以外,公司还有可能借关联公司之壳逃避债务。此时,两关联公司之间很有可能构成人格混同。 2022-09-22
  • 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构成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09-03
  • 案例 | 一元受让股权后,发现公司负债百万,要求撤销能否获支持?

    股权转让系股权投资行为,股权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商事行为,应当提前对股权转让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商业及法律风险作出专业、成熟的判断。 2022-08-16
  • 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 2022-06-27
  • 最高院|与公司已无关联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诉请公司登记变更

    法定代表人诉请终止其与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如原告已非公司股东,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起诉。 2022-05-05
  • 最高院: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是否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该股东具有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或存在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期等例外情形。 2022-03-31
  • 个案解析 |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理探讨

    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有搪塞之嫌。因为根据规定,被执行人应该在执行过程中申报资产。如果乙在本案中提供证据的资产曾经申报过,那么执行裁定认为没有资产可供执行,那就是说这次财产没有价值或者不需要执行;如果乙没有申报过资产,那么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应对其予以惩罚,并否定其证据效力,而不是支持其证据。法院的裁定不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2022-03-12
  • 转让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股权,原股东免责吗?

    如果在约定的出资期限还没到时,股东转让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原股东出资义务是否自然转让给后股东(或称“受让人”)?假设公司资不抵债,原股东是不是真能全身而退,不用承担出资责任? 2021-07-28
  • 公司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无权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目前法律明文规定可以针对股东认缴期限加速到期的法律规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也即公司解散及公司破产情形,债权人在其债权未获清偿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存在法律规定缺失的障碍。 2021-03-02
  • 最高院规定提示债权人:穿透公司追责股东"宜早不宜迟"

    股东可以被要求承担责任。但是股东承担责任仅对最早主张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若下手迟缓,该股东已经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了责任,其他债权人再次要求承担责任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12-19
  • 最高法院: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实质是一人有限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 2020-12-16
  • 最高院:仅夫妻为股东设立有限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受条件限制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二人作为合计持股100%的股东设立公司,该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外产生债务纠纷,即使夫妻二人此后离婚,若夫妻双方在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0-11-19
  • 成功抗辩:认缴制下追加未到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股东的一种期限利益,本案中,答辩人作为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非破产与解散的情形下,股东出资不应加速到期。 2020-11-17
  • 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股东对出资不再担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构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0-11-05
  • 最高法院判例|股权转让逾期未付款项,是否构成未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合同解除的一个法定理由,判断股权转让合同目的能不能达到,要从变更登记、款项支付以及公司移交等方面综合判定。 2020-10-23
  • 典型案例:关联企业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债权人如何通过诉讼获得清偿?

    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以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