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停窝工损失的责任承担与金额认定

日期:2022-06-27    作者:/   来源:九汇律所 阅读:620 [-] 扫描到手机

 前 言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人经常因种种原因发生停工和窝工,从而产生机械设备闲置费、人工费、材料仓储费等各种停窝工损失。那么,这些停窝工损失究竟应该由谁买单?具体的损失金额又该如何确定?本文拟从造成停窝工的原因出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就停窝工损失的责任承担与金额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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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造成停工、窝工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分为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原因,以及非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四大类。

1. 发包人原因

发包人原因包括设计变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到货迟延;施工场地不符合约定的进场条件;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价款;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受阻等等。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6 年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就已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即,一般情况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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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2016年11月21日起施行

 (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32.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 (四)关于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

33.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2. 承包人原因

承包人原因包括承包人的人员、设备、材料未及时到位;承包人管理不当引发安全事故;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等等。实践中,由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引发的责任承担争议较少,故本文不再进行具体展开。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原因

因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若能区分双方各自原因所导致的损失大小的,按照各自原因导致的损失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无法区分且双方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时间存在交叉的,法院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间,认定责任承担比例(参见下附案例一、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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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非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因非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如当前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停工损失,一般认为,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应根据公平原则并考量双方利润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实际因素,由双方进行合理分担。对此,各地法院也纷纷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意见。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涉疫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

四、关于疫情导致损失的认定

因疫情导致的损失,主要包括管理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发包人的管理费等损失,一般由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的管理费、人员工资、设备折旧或租金、周转材料摊销、现场材料仓储费用等损失按照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归责原则和公平原则,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利润分配等因素,予以合理分担

[2]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

因疫情导致工程停工所产生的损失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应考量各方受益情况、损失与项目利润率比例、风险承受能力、各方履约表现、整个行业影响等因素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合理分担

[3]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纠纷的指导意见》

…….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当事人不能就损失协商一致的,应当结合疫情对损失的影响程度、当事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是否采取了避免损失扩大的合理行为等因素合理分担责任

[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川高法民一〔2020〕1号

实务中,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往往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示范合同文本对不可抗力的确认、通知、后果的承担、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特别是对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后果,均明确了处理原则。在审理中,遇有不可抗力情形的,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费用增加,包括停工损失、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上涨等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 9.10 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及公平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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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停工时间并非单纯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来认定。

因停工、窝工造成的包括机械设备闲置费、材料仓储费、人工费等损失均与停工时间密切相关,因此,停工时间的认定对确定停窝工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停工时间并非简单地根据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来计算,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为停工时间参见下附案例三),这也与承包人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密切相关,后文将具体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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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包人单方制作的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停窝工损失金额的证据

承包人统计的用以证明停窝工事实及损失的文件,应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签字确认,否则,承包人单方制作的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停窝工损失金额的证据参见下附案例四、案例五)。在无法取得有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的停窝工损失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若承包人能举证证明停窝工事实的存在,即使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单方制作的证明损失金额的文件,法院也会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发包人应当承担的停窝工损失参见下附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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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文件可作为认定停窝工损失金额的证据

综前所述,承包人单方制作的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停窝工损失金额的证据,而取得发包人的签字确认又常常存在各种障碍,此时,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将停窝工损失材料报送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重要性——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文件可作为认定停窝工损失金额的证据(参见下附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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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停窝工导致的原材料价差应由造成停窝工的相关责任主体承担

停窝工除了导致与停工时间直接相关的机械、场地的租赁费用以及人工费之外,还可能造成原材料等价差损失。对于这部分停窝工所导致的原材料价差,实践中一般根据停窝工的原因,对损失承担责任进行划分(参见下附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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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约定承包人放弃发包人导致的停窝工损失索赔权利,则承包人不可索赔该停窝工损失

建设工程领域常常处于发包人市场,承包人为了能承接项目,一般对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条款均予以接受。有些发包人会在施工合同中加入类似如下条款,要求承包人放弃停窝工损失的索赔权利:“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缓建,承包人不收取停、窝工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所产生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发包人不再承担。”对此,承包人要慎重考虑,经审慎评估后再决定是否要接受这样的条款。因为,若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放弃发包人导致的停窝工损失索赔权利的,法院将不再支持承包人索赔该停窝工损失

部分承包人可能会抗辩称施工合同中关于承包人放弃发包人导致的停窝工损失索赔权利的约定是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然而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承包人作为专业公司,应该具有签约时的商业风险判断能力(参见下附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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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主张索赔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部分施工合同会对承包人的索赔程序进行具体约定,如应在索赔事件后规定天数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意向等。合同约定索赔程序的情形下,若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主张,其索赔请求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参见下附案例十、案例十一)。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既约定了索赔程序,也约定了违约情形和对应责任的,承包人可选择经过索赔程序主张赔偿或选择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参见下附案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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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人负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

即使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承包人亦负有减损义务。承包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及时将有关停工事宜告知有关各方、自行做好人员和机械的撤离等,防止损失的扩大;若承包人盲目等待,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因其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的停窝工损失部分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参见下附案例十三、案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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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承包人应当注意并重视合同中关于停窝工损失索赔的相关规定。尤其在发生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事件时,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限及程序进行相关索赔;合同没有约定的,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主张索赔,尽可能明确停窝工原因、停工时间、停窝工期间的具体损失,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此外,不论什么原因导致的停窝工事件,承包人均应尽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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