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名真实情况下,对方事后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对当事人有效

日期:2019-05-17    作者:/   来源:法眼追踪 阅读:1340 [-] 扫描到手机

 要旨: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是否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简要】

1、曹绪楼向施苏程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

2、方晗、韦敏出于朋友关系为曹绪楼提供担保,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时《借款合同》上出借人姓名与借款金额处是空白的。

3、后曹绪楼未能偿还借款,施苏程提起诉讼,要求曹绪楼偿还借款,方晗、韦敏承担担保责任。

【案涉争议】

方晗、韦敏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时《借款合同》上出借人姓名与借款金额处是空白的,方晗、韦敏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方晗、韦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款合同上连带还款保证人一栏签字并按手印时应该意识到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方晗、韦敏出于朋友关系为债务人曹绪楼提供担保,虽然其签字时借款合同上出借人姓名与借款金额处是空白,但方晗、韦敏并未指定特定的债权人以及明确的担保数额,在此情况下其签字意味着其有向任意债权人以及曹绪楼所借的无论多少款项进行担保的概括意思表示,该担保意思表示自施苏程在合同上签字即成立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方晗主张其签名的合同为空白合同,系郑殿才骗取保证人担保的行为,故二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经查,本案中,对于二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以连带还款保证人的名义签字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方晗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方晗主张借贷双方存在骗取保证人担保的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二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依法判决方晗、韦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点评】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例中,担保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时知晓其系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虽然出借金额空白,但不影响其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是被胁迫、欺诈或者重大误解,属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人为借款人的合法债务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本案案例,可以提炼出以下几个要点:

(一)在空白合同上签名,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

(二)在相关债务真实合法有效成立,且签名真实情况下,当事人应受其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本文提醒当事人,谨慎在空白合同或者法律文件上签名,否则视为授权对方当事人事后补记,对方当事人事后在合同空白部分补记内容,只要该债务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就需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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