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是直接起诉?还是追加被执行人?

日期:2023-12-23    作者:/   来源:懂法君说法 阅读:52 [-] 扫描到手机

 自开展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股东实缴资本率就越来越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真实能力有所下降。而起诉公司的案件,也常面临公司无清偿能力之虞。

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股东把未实缴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亦或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二者均可,优先选择哪种方案?

 

一、公司失去偿债能力,未实缴出资股东有补充赔偿责任

1.首先要肯定的是,如果公司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九民纪要肯定的原则。

路径无外乎两条:在诉讼中直接列未实缴出资股东为共同被告,或在起诉公司胜诉后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2.已经有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执行裁定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未实缴出资股东,将公司和该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3.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裁定时,一般只可仅起诉公司不能将未实缴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这时直接起诉股东,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可以在获得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在执行程序中请求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方案选择的考虑因素

在未获得公司终本裁定时,只能起诉公司,我们已经知道了。现在讨论的是,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已经在其他诉讼中作为被执行人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这种情况新的债权人起诉公司,是选择直接起诉未实缴出资股东简称:方案一),还是选择先起诉公司胜诉后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简称:方案二)的问题。

1.在诉讼标的额较小或未实缴股东人数较多时,优先选择方案一。

诉讼标的额较小或人均担责较小的情况下,选择方案一有利于向未实缴出资股东施加压力,使该部分股东产生不值得为这么点儿钱就被卷入诉讼的心理,这时案件往往能够顺利调解结案。

在笔者过去指导的一个案件中,诉讼标的额仅有6000元,未实缴出资股东却有20位,直接起诉公司和这些股东后,他们一算每人只需承担300元,所以很快就调解结案了。

2.在诉讼标的大,或案件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时,优先选择方案二,有利于法官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裁判,及时获得执行依据。

诉讼标的大或案件本身争议较大时,引入未实缴出资股东被告,这些股东不会轻易认可原告方诉讼请求,使得原本就复杂的案件胜诉难度进一步增大。这些股东不会轻易认输,常在一审结束后,提起二审、再审直至程序走完,诉讼进程被无限拉长。

这种情况下,先单独起诉公司胜诉后,在执行中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也往往会走向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但由于在原先的审理程序中已经胜诉,无特殊情况时,法官不会轻易推翻之前诉讼结果,后面的胜出几率很高。

以上只是一个原则,影响案件的其他因素还很多,在诉讼实务中当然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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