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合法理由,附22条理由

日期:2019-04-29    作者:/ 整理:许有根律师   来源:黄金律所 阅读:1069 [-] 扫描到手机

 家人被抓了后要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就会想着就去申请取保候审,相信每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都很想了解清楚这个问题。那么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是怎样的?取保候审期限是多长?哪些人不能办理取保候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二、取保候审期限是多长
 
  刑事诉讼法(2018.10.26实施)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上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采取多长的期限缺乏明确的规定,检察、法院都规定在各自环节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期限重新计算,那么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最长可能有36个月的取保候审。
 
 
 
三、哪些人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9.1施行)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八十二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12.30施行)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四、取保候审的理由
       根据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共梳理出22条申请取保候审理由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2)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

(3)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5)其他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

(6)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7)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

(8)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9)过失犯罪;

(10)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11)认罪认罚;

(12)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

(13)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

(14)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15)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6)系未成年人

(17)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18)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19)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0)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1)可能被宣告缓刑;

(22)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注】以上是《意见》明确的应当或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其中(6)-(22)同时还需要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此外,有下列情形也可以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一并提出,供参考:

(1)系聋哑人、盲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

(2)其他法定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孩子、父母需抚养和照顾的;

(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5)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6)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7)无不在案共犯、不存在串供可能;

(8)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9)系企业主要经营人员,容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10)积极救助被害人;

(11)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12)系犯罪未遂,危害不大;

(13)患有传染性疾病;

(14)无前科劣迹;

(15)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

(16)供述稳定;

(17)积极退赃;

(18)在押期间表现良好;

(19)能够提供取保候审保证人或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20)其他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况。

 

附1:

《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人,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系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罪,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__________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将上述申请取保候审的(22+20)条理由罗列其中,越多越好)

例:

1、嫌疑人XXX一贯表现良好,此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属于初犯,而且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人身伤害。

2、嫌疑人XXX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嫌疑人XXX认罪态度良好,自愿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认罪认罚,被拘留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违法犯罪行为。另外,还有一个刚满周岁的孩子需要照顾。

4、本案所有涉案人员均已抓获,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所有的证据均已收集固定。XXX涉嫌的犯罪事实也已经基本查清。对XXX变更强制措施无串供的风险。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保证做到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嫌疑人的情况,并且保证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指定区域。请贵单位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_____市_____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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