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处置过程中,当事人对询价、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法院会如何处理?

日期:2024-05-21    作者:刘智萍、李程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所 阅读:0 [-] 扫描到手机

 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财产前,需要先启动确定处置财产参考价程序,确定参考价。包括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在相关机构出具网络询价、评估报告后,当事人对询价、评估的过程、结果提出异议,法院又该如何处置,本文将进行梳理。

 

当事人对网络询价、评估报告的异议可以分为程序性异议与实体性异议。

 

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是执行过程中确定财产拍卖参考价的方式,简单来说,我们可以将当事人对询价、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形分为程序性异议与实体性异议。(《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对当事人议价与定向询价的异议,法院不予受理。)

 

01

程序性异议

 

程序性异议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异议范围,包括财产信息、范围是否有误、评估人员资质是否合规、程序是否正当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法条适用范围包括网络询价与委托评估,若当事人认为询价、评估过程中存在以上四种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上述法条适用范围仅限于委托评估。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分三种情况处理: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涉及对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异议的,按照第(1)种情形予以处理。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涉及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按照《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涉及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第⑴种情形予以处理。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63号·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实体性异议

 

当事人以网络询价、评估结果过高或过低提出的异议,属于实体性异议,该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范畴。实践当中,对于网络询价结果的异议要多于程序性异议。

 

参考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执复126号·南昌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南昌中院依据网络询价结果确定案涉房产的处置参考价是否违法?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南昌中院在确定上述案涉房产处置参考价时,依次采取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等方式。因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不成,南昌中院遂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了上述案涉房产的处置参考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之规定,南昌中院依次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上述案涉房产处置参考价,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此外,对于复议申请人南美公司、吕文英就本案网络询价结果缺乏依据,与实际市场价格情况严重不符的复议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本案复议申请人南美公司、吕文英认为本案网络询价结果与实际市场价格情况严重不符的主张,实质上属于主张网络询价价格过低,并不属于前述法条规定应当审查的范围。南美公司、吕文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网络询价过程中存在前述法条规定的情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南昌中院拍卖涉案房产时将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拍卖、变卖成交的价格,通常由市场供需等因素进行检验,因此财产处置参考价与拍卖、变卖成交价格并非等同。综上,复议申请人南美公司、吕文英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3

结 语

当事人对于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提出异议,审查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法律为何对于询价、评估参考价的高低不进行审查,其实是因为网络司法拍卖即通过网络面向所有人公开进行,其面对范围之广,前所未有,这极大的扩展了潜在的竞卖者范围,起拍价的相对低位将更能吸引潜在的竞买者参与,而最后的成交价,主要在于参与者的人数和市场需求,竞卖即将财产出卖给竞价最高者,只要财产具有其自身的市场价值,无论起拍价多么低,均可以通过不断竞价提升价值,最终实现其应有的市场价值,故到底财产的价值如何,并不在于询价结果的高低,而是要通过市场的检验。所以,询价结果仅仅决定开始,而市场才决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