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强制执行大全+执行程序期限+查询执行卷申请,看这份指南就懂了,快来收藏吧!

日期:2024-05-03    作者:/ 整理:许有根律师   来源:山东高法 阅读:604 [-] 扫描到手机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难免会遇到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据统计,202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执结864.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4万亿元。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千万家庭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千万企业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可见,高效有力的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强制执行仍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执行工作,一起走进执行、了解执行吧~

 一、民事强制执行基本流程(金钱给付类)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会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同时也会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果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根据不同的财产类型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银行存款可进行冻结、划拨。其他类型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后,一般需要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然后通过司法拍卖进行变价。如果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通常会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然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若发现

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附流程图)

 二、常见名词释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或“本终”,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终结本次程序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一般是指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而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另外,如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以下情况之一也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2.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 违反限制消费令;

 5.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执行中,如果承租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即使该不动产经司法拍卖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承租人仍可请求法院在租赁期内不向买受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但如果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则不受保护。

 

财产处置参考价

财产处置参考价是确定司法拍卖保留价的依据。在司法拍卖前,法院首先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然后以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依据,本着最大化实现标的物价值及有利于成交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标的物的情况、案件情况、市场行情等)来确定拍卖保留价。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包括: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定价原则上按照上述顺序进行,但有两个例外情况:1.如果当事人一致选择某一方式定价时,不受顺序的影响;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处置权

处置权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进行司法处置的权利。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拥有处置权,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而轮候查封的法院一般没有处置权。如果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拥有了处置权,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唯一住房

执行中,经常会有被执行人以被查封的房产是其唯一住房为由,抗辩法院的执行。但唯一住房并不是规避执行的护身符。虽然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拍卖、变卖或者进行抵债,但以下情况例外: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三、执行法官来支招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自身没有偿还能力,只能认倒霉?不一定!

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的情况,可以申请追加、变更其他民事主体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为实现债权增加了可能性。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再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执行悬赏

被执行人一走了之,申请执行人和法院均找不到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怎么办?试试执行悬赏,发动社会力量让老赖无处遁形!

执行悬赏是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执行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举报人赏金的执行措施。

 

律师调查令

被执行人可能在某处有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没有权限直接调取,是否只能等执行法官去查询?当然不是!

执行是在与时间赛跑。查询、核实财产宜早不宜晚,律师调查令或许帮得上忙。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相关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欠钱不还,还想自在潇洒?法律不允许!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此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

有的被执行人涉及许多案件,但主要财产可能被某一个案件所查封。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妨试试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四、常用网络平台

 

1.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

上述三个平台均可查询被执行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存续状况、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社会统一信息代码、对外投资情况、司法协助情况、股权质押等信息。其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主办单位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权威可靠且使用者无需支付费用。天眼查、企查查的主办单位是市场主体,部分信息查询可能需要使用者支付费用,平台所公示的信息亦可作为参考,但最终需要相关部门核实确认。

 

 2.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四大平台之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被执行人信息、财产处置、终本案件、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法规、执行数据等信息。

 

 3.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主要包括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行融e购等,可以登录相应平台查询有关财产的司法拍卖进度,参加拍卖也需要登录相应的平台注册账号。

 

 4. 住建委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法拍房全面纳入限购范围。所以,司法拍卖竞买人在参拍前需要查询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以北京市为例,竞买人可以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购房资格。

 五、执行程序期限规定

 

 

 

1.申请执行的时效


一般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 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 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间

 

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8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0条

 

 执行终结后排除妨害的申请

期间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可以申请法院排除妨害并进行处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1条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的处理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

 

 


2.执行措施及期限


财产查控

 

执行部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必须在5 个工作日内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发起查询,查询范围应覆盖系统已开通查询功能的全部财产类型。经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无法线上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后 3 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供财产线索明确、具体,情况紧急的,应在 24 小时内启动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 13条

 

执行通知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发出执行通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2条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成立,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告财产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第3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第2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1)转让、出租财产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

(4)支出大额资金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第六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第7条

查封、冻结、期限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7条。

司法审计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第17条

悬赏公告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第21条

信用惩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违反限制消费令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失信名单规定》第五条

 

根据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 15 条

不应纳入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失信名单规定》第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失信名单规定》第十条

 

1)已履行完毕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审查同

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

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法院裁定对失信被执行

人中止执行的;

(6)裁定不予执行、终结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审查同意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不予支持。《失信名单规定》第10条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 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因情况紧急当事人申请立即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限制消费令;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 23 条

拘传及调查询问

 

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4条

3.执行款分配程序

 

行款物管理

 

出具收款凭据;交付票据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第七条交款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和法院采用扣划方式收取执行款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第8条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第9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第十条

必须全面实行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管理模式,具备发放条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款发放,严禁截留、挪用、超期发放。《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 十个必须”》 第7条

具备发放条件的,执行部门应当在执行案款到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发出支付案款通知,财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部分案款有争议的,应当先将无争议部分及时发放。有效解决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问题。《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 2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执行款。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第十条

 

(1)需要进行案款分配

(2)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

(3)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

(4)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

(5)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

 

执行人员应当自查封、扣押或被执行人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发放物品等工作。《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第22条

法院解除对物品的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指定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外,应当自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将物品发还给所有人或交付人。《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第23条

 

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506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办理过户登记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 5 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8条

房屋执行的特殊规定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0条

与分配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1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2条

4.处置参考价及司法拍卖

 

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1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收到法院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询价,应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能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法院应当根据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延期三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法院对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法院未在网络询价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三日内重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十一条

法院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12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前述期限中扣除。

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19条

法院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三日内予以书面说明或者补正。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选定的评估机构与评估报告上签章的评估机构不符;

(四)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与评估报告上署名的人员不符;

(五)具有其他应当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

《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0条

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1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2条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

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3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7条

 

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30条

自行处置期限

对不动产等标的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财产,被执行人认为委托评估确定的参考价过低、申请自行处置的,在可控制其拍卖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公开拍卖;有确定的交易对象的,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能够满足执行债权额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直接交易。自行处置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 17 条

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强制执行股权司法解释》第 10 条

法拍卖全流程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12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相关信息等。《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13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16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20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23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法院指定账户。《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25条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26条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28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29条

线下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第 8条

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第 11 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拍卖、变卖规定》第 10 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法院或者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拍卖、变卖规定》第 21 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第 23 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第 25 条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拍卖、变卖规定》第 25 条

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第 18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第 20 条

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第 27 条

 

六、执行案件关键一步之调取法院执行案件卷宗

 

实践中查询执行案件的卷宗有助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还有助于明确下一步的执行思路,可以说执行案件的开始就是执行案件的卷宗!因此,本文解答一些查阅执行案件卷宗的相关问题。

1.个人是否有权查询自己的执行案件卷宗档案?

2.执行案件卷宗档案哪些属于应当公开的?

3.法院如果称档案遗失怎么办?

4.法院称档案涉及他人隐私,不给查询怎么办?

5.能否委托律师查询执行案件的卷宗档案?

6.法院以案件未归档或者未终本为由,不给查阅案件卷宗,怎么办?

7.查询执行案件档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8.有查阅案件材料申请书模板吗?

个人有权查询自己的执行案件卷宗档案。询自执行案件卷宗档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4〕18号)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执行案件卷宗档案哪些属于应当公开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4〕18号) 

第三条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一)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二)执行法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  

(三)采取执行措施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  

(四)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信息;  

(五)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信息;  (六)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信息,包括债权分配方案、债权分配方案异议、债权分配方案修改、执行款进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执行款划付等信息;  

(七)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信息;  

(八)执行和解协议信息;  

(九)执行实施案件结案信息,包括执行结案日期、执行标的到位情况、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等信息;  

(十)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执行裁决、结案时间等信息;  

(十一)执行申诉信访、执行督促、执行监督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案件处理意见、结案时间等信息;  

十二)执行听证、询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十三)案件的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以及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扣除、延长等变更情况;  

(十四)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询问通知、听证通知、传票和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执行听证笔录等材料;  

(十五)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  

(十六)执行裁判文书开始送达时间、完成送达时间、送达方式等送达信息;  (十七)执行裁判文书在执行法院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情况,包括公布时间、查询方式等;  

(十八)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要求公布的其他执行流程信息。

 

法院如果称档案遗失怎么办?

可以要求追究法院工作人员的责任,建议您准备好法院声称档案遗失的证据,以及您之前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据材料。正常情况下,法院的归档流程是非常正规的,我个人认为是很难出现档案遗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因过失导致公开的执行流程信息出现重大错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法院称档案涉及他人隐私,不给查询怎么办?

这个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常常会有这个问题。

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4〕18号)  第三条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三)采取执行措施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

如果法院仍然不给查询,可以按照第十五条要求承办人出具分管领导审批的决定。此外,还可以通过执行监督、检察监督、执行信访、执行异议解决!

能否委托律师查询执行案件的卷宗档案?

当然能。

法院以案件未归档或者未终本为由,不给查阅案件卷宗,怎么办?

按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因此,只要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都应该公开,是否归档、终本并不是不公开的理由!

查询执行案件档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当事人自己查询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如果当事人是公司的,应该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委托律师查询的,除了上述材料之外,还应该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律所的介绍信!

如果法院要求提交申请,可按下面的《查档申请书》进行填写!

查阅案件材料申请书范本

查阅案件材料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女,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复制/摘抄“xxxx(案号)”执行案件的案件材料。

事实和理由

xxx人民法院以“xxxx(案号)”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于xxx年xx月xx日对xxx“(案号)”立案执行。申请人为该案的代理人/当事人,申请人已经依法向贵院提交了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等委托代理手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等法律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望予以准许为盼!

此致

xxx人民法院(写执行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许有根 律师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1-556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