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董事长;
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总论--------------
【基本概念】
1、除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公司可以向两类合伙企业投资(此时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公司对外担保/投资-->董or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投资-->章定[仅对内有效,不对外约束债权人],对内担保-->法定
对内担保有限制:接受担保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举债的限制。
企业之间的借债是违法的,应当向金融机构借债
公司发行债券的,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企业维持原则的要求)
净资产=总资产(即:注册资本)-负债
股本=股票面额
股本总额=股票面额总和=注册资本=股票数量[以1元为单位拆分为股票计]
4、有限公司"出资证明书"反映股东"出资额",股份公司股票不反映股东出资额
5、股权---------是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通用概念
发起人为股份公司专用概念,有限公司为设立人
6、分公司不是法人,但有独立的诉讼资格
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7、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
全资子公司是一人公司,是有限公司
母为子担保是董or股决议;子为母担保是股决议
8、母公司对外负债 不能 执行它对子公司的出资财产。可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
子公司对外负债 不能 执行母公司的财产。
什么情形下可以:子公司人格否认时,母公司作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9、设立阶段的公司设立人之间的性质是合伙
10、股东名册--->只有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记名股东--才有
【财务制度】
1、税后利润分配顺序:补亏-->提法定公积金-->提任意公积金-->分红
2、提法定金无须股东会决议,任意金的提取要经股东会决议而且任意提任意用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也没有表决权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减资回购股票
4、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来自于股东出资的自然增值和股票发行溢价款等)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因为资本公积金不常来不常有当然不能常用。
【分立合并】
1、合并--->强强联合 分立--->甩包袱 减资--->变相弥补亏损
(吸收、新设) (派生、新设)
2、合并 影响 债权人利益 故 要求 提前还债或提供担保
减资 影响 债权人利益 故 要求 提前还债或提供担保
分立 不影响 债权人利益 故 不要求 提前还债或提供担保
擅自减资无效,但债权人接到通知后不主张的,有效
【公司机关人员】
1、高管: 法定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总监、财务经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章程高管--->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 绝对控股东--------最多两个
相对控股东
3、实际控制人 即隐名股东-------可通过举证投资关系来主张股东的权益
4、任职资格:无、五、三、吊带三、大债到期未还
公司违反5种规定情形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5、董、高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挪 个 贷 自 竞 佣 秘
董事、高管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可以开除
可否开除股东呢?否 可否开除合伙人呢?可以
【股东诉讼制度】
1、保护公司 害公司代位诉:
董高 害公司---(股东or180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监事会 告
注:公司是原告 被告:董高
监事 害公司---(股东or180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 告
注:公司是原告 被告:监事
被拒30急原告是(股东or180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己
2、保护股东 董高 害股东----直接诉
3、保护债权人 股东 害债权人--人格否认诉
4、决议:
a.内容违法-->无效;
b.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章or内容违章-->股东60请求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即要求股东提供担保,防止股东滥用诉权
【人格否认制度】
1、只有相关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
2、个案约束力
------------分论------------------------------
一、有限责任公司 3万
【基本知识】
1、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不得出资的形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注资>=15万 首次出资为>=20% 注资<=15万 首次出资为>=3万
4、不出资or出资不足责任:(补)足额缴纳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责任: 补足+(公司成立后)连带
6、股东都出完资,公司对外还债以公司的财产现状
股东未都出资,公司对外还债以公司的财产现状+未出资额
【股东权利】
14578两类公司通用;236归有限公司专用;9归股份公司专用[归3%股份的股东]
478归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5归一个股东或1%以上股份的股东
【出资转让】
1、对内,转让自由,无须通知和同意
2、对外转让,其他股东人头过半数同意-----书面通知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维权的四手段:横向转,纵向退,强制散,直接诉
【治理机构】
董事会 313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人头主义,效率性要求)
公司小的话---->执行董事只能是一名,执行监事是1到2名
监事会--->3人3年3分之一
519--->是指股份公司的
【1人公司特别规定】
1、1人公司无人合性,但有社团性
2、注册资金10万须一次足额缴纳
3、1个自然人只能办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也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4、法人可以办多个一人公司
5、一人公司可以三会全无
6、1人公司是独立法人,不是个人独资企业
7、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与公司财产混同时[注意是推定混同],实行人格否认之诉,举证责任倒置,此时,债权人为原告,公司与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是国家,股东代表是各级国资委
2、必须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与 监事会(不少于5人)
3、国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二、股份公司 (500万,货币比例为不小于30%即150万)
1、三会健全,大型企业
2、设立方式 发:有封闭性,人合性,不审批,不信息公开
募:有开放性,资合性,要审批,要信息公开
3、发起人2到200人,须半数以上发起人在国内有住所
发起人为股份公司专用概念,有限公司为设立人
4、注册资本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即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5、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指的是以后增资向社会募集]
6、注册资本必须一步到位的:一人公司10万、最小的有限公司3万、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500万
7、募集设立的程序:发、招、销代、批、股、创、登
↓ 发起人认购股份
↓ 制作招股说明书
↓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 申请批准募集
↓ 公开募股
↓ 召开创立大会
↓ 申请设立登记(由董事会申请)
8、以募集设立方式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即公开发行比例最大为65%
9、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比例为100%
10、创立大会---->仅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11、设立失败三情形: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认股人可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表决发起人应回避)
12、发起人责任:(公司成立后)未缴足出资:补足+违约+连带
(公司成立后)出资不实:补足+连带
13、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要求: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1、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非股东董事:国独的职工董事,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除此之外董事都是股东
3、独立董事的权利:董事的权利+提议权、建议权、发表权、独立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等职权
4、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股份发行】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例如发起人认购的35%)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发起人三大限制:A认股>=35% B一年内不得转让 c为记名股票
3、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不是一回事==============
1、国独、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
2、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名 范 外 不 知 增减 担(不可对抗第三人)
3、竞业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相对禁止(在公司中都是相对禁止经股东会同意都有效)
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a约定 协商 实缴出资比例 平均分配、分担
b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a、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为第一债务人,合伙人为第二债务人,有先诉抗辩权
b、双重优先原则
【入伙与退伙】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应当全体一致同意并必须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不是书面的视为未入伙
2、"对退伙前的债"和"退伙后原因在前的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约定有合伙期限的----协议退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提前30日单方通知退
5种情形----当然退
3种情形----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书面通知‘除名退伙’----异议30日内起诉
【有限合伙企业】
1、定义
有伙,即在至少有1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2、特征
(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法特别规定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并在企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起到公示作用,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意味着亏损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普伙中绝对无效,有伙中可以有效
4、表见普通合伙人-------还债顺序:1企业先还,2普人+表人对外连带
5、有限合伙人无权代理-----还债顺序:1企业先还,2普人连带,3企业和普人向该有人追偿
6、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7、有人出质导致退伙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并无影响;普人出质导致退伙,企业债务负担加在其他普人身上,不公平,故无效
8、有人与普人十大区别:
有人可以无限人、有限责、不执务、禁劳务、自交易自由、竞业自由、出质自由、对外转让份额自由、 有人当然继承、有人企业可以约定利润为部分人
9、如有人为无限人不适用协议退、除名退、单方通知退,因为缺乏意思能力
10、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普互转:对原来的债都负无限责任;对今后的债按新身份负责
11、有伙企业仅剩普人的转为普伙企业;有伙企业仅剩有人的解散
12、合伙企业破产制度:仅适用破产程序,不适用破产实体免责制度
========企业破产法==============================================
【实体权利】
(一)破产债权
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经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能够通过破产程序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请求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不包括有担保债权,破产财产是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的别名,含有担保物;
(二)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三)别除权
总结: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四)取回权
破产的取回权的一点特殊限制规定:卖方向破产企业发运的待途货物,未结清货款的可以取回,但管理人可以要求结清而限制取回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共益债务:
A一句话:酬险 无 合 不 职 损 B发生在申请前的就为普通债务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a.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3、申请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
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偿债、放弃债权
申请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有利的除外
破产程序中的无效行为:隐匿转移财产、虚拟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票据法=========分值不高2分==================================
1、顺汇
2、有因性可抗 无因性不可抗
3、回头背书1234563---->3反向追索时应越过回头范围(如456)向前追12和出票人
1234567出票人--------->则没有追索的情况,对任何前手都不能追
4、禁止转让背书-->谁写谁免责,禁止转让背书人不被间接后手们追索
若出票人写明“禁止转让”则后手再转让无效
5、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否则持票人拒绝
6、票据追索与再追索是反向的、单向的、连带的
7、背书的涂消--->一般由最后持票人实施,涂谁谁免责;
无意的涂消=未涂消不免责;
涂消出票人或金额的票据作废;
票据因涂消、毁损、过期而作废的,持票人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出票人给付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必须就全部金额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都是无效的
期后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仍应承担汇票责任
【承兑/保证】
1、即期汇票、支票、本票都是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前置程序
效力:使承兑人成为债务人之一列入追索对象范围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
持票人未按期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2、本票/支票不需要保证
汇票的保证:有票据的连带性和独立性效果
出票人12345--连带性-->2'为2向3保证时,则所有后手都可以将2'列入追索范围之内
--独立性-->如被保证人2为无限人其签章无效时,则2'仍为被追索人,2不被追索
保证人的免责: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即不存在; 因欠缺记载事项而无效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保证依然有效,但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部分保证也是附条件
【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权利取得必须善意
3、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原则: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
优于其前手。如果持票人的前手因未付对价或代价不相当而应受
抗辩,则持票人即应继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例如: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票据
4、追索原因:期后追索原因:到期被拒绝付款
期前追索原因:到期日前有下列之一,可行使追索权:
a、付款场所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无法提示付款
b、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c、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逸
d、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5、追索权时效: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为:被拒绝承兑/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时效为: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伪造、变造】
1、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不被追索,伪造人负刑事责任
2、变造,一般为变造金额----->变造之前的人对前负责,之后的人对后负责
不能辨别是之前还是之后的,视为之前
3、票据更改应在原记载人交付票据之前进行;交付之后更改须经相关票据当事人同意,应由
同意人在改写处签章;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更改前的人对前负责,之后的人对后负责
============保险法=================2009新修订============================
----------保险合同总论-------------------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我国采用询问回答方式,对于询问之外的问题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重大过失未告知----不赔,应退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但并不要求整个合同期间始终具有。财产保险则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都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要求保险赔偿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诺成合同
--------------------------------------------------------
谎称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解除、不赔、不退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不赔;已交足2年以上,退现金价值
虚报损失-----对虚报部分不赔
申报年龄不真实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解除,退现金价值
申报年龄不真实致少付保费的---------更正并补交或按照实付与应付比例赔;
致多付保费的---------退回多收的保费
【保险合同的分类】
1、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仅是财产险的专用概念
不足额保险的赔偿保险金计算方法: 保险金额(保额)/保险价值=x/损失 X为赔的保险金
2、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3、保险价值------>仅是财产险的专用概念
代位求偿权---->仅是财产险专用概念
保单的现金价值---人身保险的专用概念
4、被保险人------->为财产险中的索赔人
受益人--------->为人身险中的索赔人
受益人的特征是:①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产生也可,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②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为受益人;④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⑤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⑥受益人的资格可以被任意取消,也可能会依法丧失
5、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其他的可以任意退保
--------------保险合同分论------------------------------
【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定】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2、成年的无人子女谁投保都无效
3、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4、除外责任
①③非自杀的:交足二年内 不赔 不退,二年后不赔 应退现金价值
②自杀的:二年内 不赔 应退现金价值,二年后可以赔
此三情绪之外的被保险人死亡为正常死亡,保险公司必须赔
5、人身保费不得强制请求。因为,保险人可以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知识产权法========5~10分=======================================
【著作权法】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终身+50年/一次性]、署名权/修改器/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
/
著作权内容
\
著作财产权:即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取财产收益之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11、转让权 12、许可使用权 13、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12种)-------任何人用+无偿
著作权法定使用许可制度 ------传播者专用+有偿
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保护期限为50年。
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
表演者权、出版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播放者权
著作权侵权举证采用过错推定:不能证明其出版复制行为有合法来源的,推定其为侵权;
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专利法】
1、总结:34方法不授予专利的实物授予,56实物不授予专利的方法授予。
2、发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的实质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的标准:申请日前
1、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就是现有技术,丧失新颖性
2、已经在国内外被使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为公众所知---同上,丧失新颖性
3、国内无在先申请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三种情况,虽然不丧失新颖性,但其效力却十分有限,它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申请的效力。如果有他人在这6个月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靠这种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是无法与之抗衡的。
新颖性保鲜期:从公开之日向后推6个月为保鲜期,可随时申请;但保鲜期效力低于先申请原则
3、抵触申请的条件:(1)一定是他人提出的,如果是自己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则会发生本国优先权的问题;(2)一定是在在后申请人申请日以前提出的;(3)必须在在后申请人申请日以后公布,如果未公布,则有可能在在后申请人的申请日以前撤回,不影响在后申请人申请,另外如果在在后申请人的申请日以前公布说明在后申请人的技术就不新颖了,可能抄袭在先申请人的。
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抵触申请一说,并且只有使用公开和出版物公开,没有其他公开形式
4、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5、本国优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
6、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7、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1)初步审查。(2)早期公开。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可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则4个月内审查并通知申请人。(3)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可随时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必要时也可自行进行实质审查。(4)授权登记公告
申请---------公开----------提出实质审查申请-------授权公告
A B C D
AB间属商业秘密保护期
BD间属不当得利保护期
注意:BD期间有人使用时以不当得利告的,不能当时告,必须获得专利权后2年时效内再告;未获得的不能告
8、专利权人所缴纳的年费是逐年递增
9、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B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C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D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除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或者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的以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E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不适用与外观设计
10、专利侵权--->实行无过错原则
专利侵权的类型主要有:A假冒专利 B冒充专利
11、专利的合理使用:权利用尽 先用权 临时过境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
许有根 律师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1-556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