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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村民通过购买、继承取得本村村民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使用两处宅基地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2-03-09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行政诉讼案例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是政府行政部门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进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该规定并不妨碍农村村民通过房屋买卖、继承等合法途径占有使用一处以上宅基地的情形。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李向阳通过合法买受本村村民的房屋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新建房屋时亦经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村民建设用地许可证,其使用两处宅基地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如认为李向阳未履行旧屋拆除协议,可依法定程序处理;其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李向阳造成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省高院:村民通过购买、继承取得本村村民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使用两处宅基地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裁判文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行申3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张坊镇李白路。

法定代表人张贤前,镇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向阳,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侯运峰,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与李向阳行政赔偿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行终36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称:李向阳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基”的规定,拥有两处宅基地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在李向阳没有按照旧屋拆除协议自行全部拆除的情况下,组织拆除旧房程序虽有不当,但不应赔偿。请求依法再审。

李向阳申请再审称:原审将砖木结构的房屋认定为土木结构错误;原审未按被拆房屋市场价值计算损失以及判决不予赔偿租金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等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是政府行政部门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进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该规定并不妨碍农村村民通过房屋买卖、继承等合法途径占有使用一处以上宅基地的情形。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李向阳通过合法买受本村村民的房屋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新建房屋时亦经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村民建设用地许可证,其使用两处宅基地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如认为李向阳未履行旧屋拆除协议,可依法定程序处理;其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李向阳造成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审根据双方质证的房屋买卖协议认定被拆房屋为土木结构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因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在市场上出让、转让,李向阳买受的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无法确定其市场价值,原二审按征收补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李向阳要求赔偿房屋租金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及人员安置补偿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正确。再审申请人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和李向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和李向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帅

审 判 员  王 慧

审 判 员  梁淑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邓创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