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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务解读
2021-07-28  来源:头条  作者:博观说法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务解读(一)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实务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原则性规定,相对之前的规定,增加一个“政治效果”,另外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是量刑均衡,但前提是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基本原则仍然是: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步骤上具体而言,就是按照基本的犯罪构成确定一个数值作为起点刑,然后根据犯罪数额等事实增加刑罚量(一般以月为单位),此时得到的数值为基准刑,最后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就可得到宣告刑。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具体公式为:宣告刑={(起点刑+刑罚增加量)×(1+/-量刑情节) } 基准刑=起点刑+刑罚增加量

举例,比如张三盗窃财物2万元,当地入罪标准为2000元,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罚量,张三自愿认罪,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则张三量刑为:6个月(起点刑) ;18000/1500=12个月(刑罚增加量);基准刑=(6+12);量刑情节:10%(自愿认罪)+10%(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宣告刑=(6个月+12个月)×(1-10%-10%)=14.4个月

(二)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此处调节基准刑而非调节起点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对于主体责任能力、违法性阻却事由、犯罪停止形态以及主从犯地位等情节的,先使用上述情节调节基准刑,然后如果还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再调节一次。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针对个罪调节后,确定个罪刑罚,然后并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通过计算得出的宣告刑低于最低法定刑,如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可确定为宣告刑,如果无减轻处罚情节,则使用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如张三盗窃数额巨大,具有自愿认罪、退赃、谅解等从轻情节,计算后张三宣告刑为24个月,但因张三无减轻处罚情节,其宣告刑为36个月。

2.量刑情节在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通过计算得出的宣告刑高于或等于最高法定刑的,可确定为宣告刑。如张三多次盗窃,但是数额低于数额巨大,经计算张三宣告刑为42个月,最终张三的宣告刑为36个月。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自由裁量权的20%,系审判员、合议庭,检察院无权调用,但可以建议审判机关使用。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减轻处罚一般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但如果量刑情节中具有可以免除的情节的,可直接适用免除。

(四)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中关于罚金的规定

(五)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

刑法中关于缓刑的规定

 

 

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相关量刑情节的调节一般会选最低值。各位在与被告人沟通时,要提前让他们做好心理预期。

(一)对于未成年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此为特殊犯罪主体的调节,先对基准刑调节后得出的数值,再用量刑情节调节

(二)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五)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理的除外。

具体量刑幅度根据犯罪行为是否被司法机关掌握,主动投案距离案发的时间,如实供述的程度,案发后立即自首,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考虑40%,随后根据上述不同阶段,递减。

(七)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实务中,用好坦白,坦白的从轻幅度一定程度上比自首还要大。作为一个着力点,重点在辩护词中予以论述。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八)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即便当庭自愿认罪,也可以有10%的从轻情节,但如果已认定为自首、坦白则不再考虑,但也意味着,坦白、自首的从轻幅度至少10%起,如果公诉机关认定了自首、坦白但从轻幅度接近10%的话,可从此处建议法庭调整量刑建议。

(九)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的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立功是对人不对事,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话,他所有的犯罪都将获得立功的从轻调节。相对于自首而言,自首仅仅针对自首之罪具有从轻情节。所以,对于有多个犯罪指控的被告人,立功很实惠。

1.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十一)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在不同阶段,在经济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尽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即便不能取得谅解,也可以表达愿意缴纳违法所得、被害人损失的愿望,这对于量刑帮助很大。

(十二)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实务中,很多辩护人不愿意用刑事和解协议,其实刑事和解协议对于特定的犯罪多了一个量刑情节,一旦认定,法院在量刑的时候肯定要区别于普通的赔偿、谅解。

(十三)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羁押期间服从管理,可以有10%的从轻,这个可以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要求调取看守所关于嫌疑人的表现证明,或自行调取。

(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认罪认罚的力度越来越大,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话,建议越早认罪认罚越好,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时要求公诉机关说明考虑的量刑情节,然后查证有无遗漏的量刑情节,如果有,公诉机关应当在现有的量刑建议上向下调整。

(十五)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这个一般按照刑满释放后一到五年,按照10%左右递增。

(十六)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前科一般不和累犯重复考虑,但是多次前科的,可能会在累犯的基础上增加前科的考量。

(十七)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犯罪对象的特殊性,一般会被从重。

(十八)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基于政策的考量,这个20%一般会被司法机关用满,没有太多的辩点。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般而言,交通肇事入罪后起点刑不会选择二年,交通肇事入罪中一死三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没有赔偿谅解的情况下,可考虑二年起点刑,降低当事人心里预期。如果如事故的主要责任的,可以考虑在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之间计算起点刑。此处是针对将事故责任在起点刑中考虑的省市细则规定。本次修订量刑规范化将事故责任调整至刑罚增加量中,部分省市的细则将面临修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预估量刑时可在四年左右预估量刑,但是未赔偿或被害人情绪激烈的情况下,预估起点刑时可考虑四年六个月左右。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逃逸致人死亡的,未赔偿的情况下,起点刑需要适当提高,控制在九年左右。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确定起点刑后,根据各省细则,增加刑罚增加量。部分省市的量刑规范化事故责任在起点刑中考虑,有的省市关于事故责任在刑罚增加量中考虑,具体的参照案件所在地量刑规范化的规定。

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本条是对于缓刑的适用问题,也是当事人及其家人比较关注的问题,一般而言缓刑的宣告以赔偿谅解为前提,在未取得赔偿谅解的前提下,一般法院不会考虑缓刑。但需要注意,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酒驾、逃逸及造成二人以上死亡的在宣告缓刑时会从严掌握。

辩护札记:对于事故认定书中将逃逸情节考量后认定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可从逃逸系事故发生后行为入手。行政法上将逃逸作为认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进而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根据结果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认定事故责任的时候考虑了被告人事后行为,要求公诉机关补充在剔除被告人逃逸情节后事故责任的认定,如果剔除逃逸情节,被告人可能负事故同等或次要责任,即便不能达到无罪的效果,但因为存在无罪的风险,可降低被害人的心理预期,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并取得较好的结果。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此条对于确定量刑意义不大,本身危险驾驶罪量刑幅度为一到六个月。不同省市对于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和免除的规定不同,查清相关规定,有利于预判案件走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各地对于罚金的确定数额不同,但基本上都是跟酒精含量有关(其他类型类危险驾驶罚金可参照主刑范围内确定罚金刑)。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多数地区对于曾因酒驾被行政、刑事处罚排除缓刑的适用,有的地区对于《醉驾意见》中具有两个或者三个从重情节的排除缓刑的适用,并且会增加刑罚增加量。

辩护札记: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辩护一般三个层次,无罪、罪轻、争取缓刑;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无罪辩护空间比较小,能入手的也就是抽血检验程序、血样的保存和鉴定,在未发现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一般不要轻易提非法证据排除和重新鉴定,关于抽血程序、血样的保存和鉴定的相关规定本文不再详述,抽空单开一篇危险驾驶无罪辩护札记。

对于罪轻辩护,则应重点从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情节入手,如自首等,基于部分地区对于立案的延后性,一般会等待血样鉴定意见后立案,此时被告人可能会构成自首。另外,虽然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如果发生事故,和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也是一个从轻的情节,鉴于各位都是老司机了,缓刑的情况不在一一列举。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起点刑一年,没什么好说的,但是近期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说是个辩护的黄金时期。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吸法定刑增加一档,即十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适用原则,近期的非吸案件一般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多数非吸案件仍然适用旧法,但是司法解释目前尚未就十年以上法定刑的数额做出规定,基于保守原则,多数法院会根据原司法解释认定数额巨大的标准,此时确定起点刑为一年,即便按照增加数额计算,对被告人也是有利的。各位把握好时机,如果被告人系非吸主犯在没有退赔完毕的情况下,建议预估刑期时,起点刑按一年。如系非吸从犯,在没有退赃的情况下,预估刑期也按照一年。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经验,在三到十年的刑档内,法院一般在确定起点刑会居中。但是如果全部退赔、退赃可能会略低。如果未退赔退赃,则可能按照四年起点刑。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目前尚未遇到十年以上的非吸案件,根据经验退赃就低,为退赃就高。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此处的刑法增加量跟涉案数额及涉案人数有关,具体参照各省细则。

3.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账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此条很关键,相关从轻和免除来自于司法解释和非法集资意见内容,在被告人有能力的情况下,如果想争取比较好的结果,动员退赃,即便不退,最终也会判决退赔。用好、用足可能会有奇效。

4.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此处罚金数额系原则性规定,可参照本地区同类案件数额

5.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一般缓刑考虑的范围为三年以下的情节,如进入三到十年范围,即便有自首、退赃等情节,缓刑难度较大。但如果能全部退赔,并且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话,存在缓刑可能。一般而言,非吸案件侦查机关会初查,在未正式进入立案程序一般都是电话传唤被告人了解情况,把握好这次传唤的证据,可能会构成自首。

(四)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证据等方面综合判定,如果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可以认定,就安心的在集资诈骗的罪名下进行辩护。具体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参加犯罪构成、司法解释和非法集资意见,本文不做重点解读。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本罪的修改,法定刑由原来三档变更为两档,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从旧兼从轻适用的混乱。原五年以下的刑档,相对于现在三到七年的刑档属于轻刑,但原五到十年的刑档相对于现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貌似是轻刑,但却不一定。此类犯罪一个原则,未赔偿谅解,起点刑就高不就低,降低被告人心理预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按照刑法修正十一适用本罪,一旦上档,起点刑一般居中。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此处根据犯罪数额和案涉投资人人数增加。

3.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新法修订后司法解释等文件未出台之前,基于司法惯性思维,罚金一般会参照未修订的条文规定,很长一段时间内,罚金数额的确定会参照修正案之前的规定。但需要注意一点,按照罚金刑的相关规定,在未退赃、退赔之前,法院不会收取罚金。此为常识,各位同行请注意,勿犯低级错误,惹法检同行笑话。

4.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还是那句,未退赃、退赔就不要考虑缓刑了。人数达到一定程度,也就不要给被告人希望,安心服刑。当然,事无绝对,不排除有人集资诈骗流程走一遍,安然缓刑回家中,此类大佬得到结果非我等之功,时也命也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