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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这招,就算法院拒绝你邮寄的材料也不怕
2020-06-22  来源:北京征地拆迁史律师  作者:/

 杨女士在某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有房产一处,落成于2003年,建筑面积为874.94㎡.2016年,杨女士房屋所在区域因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一期项目建设被划入征收拆迁范围。

2018年8月5日,某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杨女士家墙壁上张贴了仓执责改字2018第000**79号《责令限期更正通知书》,称其建房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杨女士于8月1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采取措施。2018年9月10日,某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再次张贴仓执强字2018年第00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鉴于杨女士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更正违法建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户于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018年10月20日,某市某区城市中和执法局张贴《行政强制执行公告》,称“鉴于杨女士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对违法建筑物组织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2018年10月22日,代理律师以委托人杨女士的名义向某市城乡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上述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上述公告。2018年12月8日,某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行政强制行为。2018年12月17日,杨女士以EMS形式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确认上诉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上述公告。2018年12月22日,杨女士接到电话,称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收上述材料。

代理分析
一、上述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行政强制行为是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述行政强制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

二、人民法院拒收起诉状,不符合法律规定,限制了当事人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所以,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后,应当依法审查,立案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人民法院拒收当事人基础的EMS,违反了上述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

三、救济措施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将“法院拒收起诉材料”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申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该解释同时规定了,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所以当事人只要可以提供EMS邮单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由于受诉人民法院的拒收而导致超过了起诉期限,应当视为未超过起诉时限。

 

律师点评

 

现实中法院出于行政压力亦或是自身考虑,一些时候会采取各种手段拒绝立案。而法律往往针对当事人规定了一定的诉讼期限,因此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先通过EMS等邮寄方式向法院申请立案,并保留好邮单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对于法院拒绝立案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向上级法院寄送《立案申请书》,要求上级法院直接审理此案,或者是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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