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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案号体系下民事案例的检索方法
2020-06-04  来源:诉讼绿狮子/天同所  作者:李谦

 案例检索是法律工作者实务当中必备的一项技能。如此基本的一项操作,却也往往决定着工作的效率,亦体现着一名法律工作者的执业素质。但并非所有人都可以掌握到案例检索的技巧以及摸索到当中的“捷径”。而作者为大家呈现的,就是案例检索当中实现“快”与“准”的“捷径”。

案号检索法是案例检索的重要方法之一,新案号体系下的民事案件编排有其固有的规则。本文以图文方式介绍新案号体系的基本编排规则,分析案号的基本要素,进而谈及新案号体系的几个检索应用场景,以期帮助法律工作者在实务中更为熟练地操作案例检索。

说起案例检索,大家脑子里冒出的第一个问题可能就是:“能告诉我哪种方法可以最快最准地找出我想要的那个案例吗?”

相较于大家熟悉的“关键词检索法”、“案由检索法”,“法条倒查法”,我个人的倾向性答案却是:案号检索法

浩如烟海的裁判文书中,案号是每一份裁判文书独特的身份标识,就像我们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一样,是区分彼此最直接、最准确的要素。尤其在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人民法院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以下简称《案号规定》)【法(2015)137号】以及《关于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规范使用案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案号通知》)【法(2016)27号】后(以下简称“新案号体系”),案号编排的标准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极大地提高了检索效率并带来了崭新的检索维度。这篇文章中,我们就以民事案件的检索为例,和大家聊一聊新案号体系的基本规则和几个典型的检索应用场景。

一、新案号体系下民事案件编排规则

新体系下,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作为代字+案件编号【例:(2016)最高法民申134号】

1.收案年度为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加括号,譬如(2016)表示。

2.法院代字:最高人民法院代字为“最高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代字与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表述方式为所属高院的法院代字+数字代码:中级法院的数字代码为其行政区划代码(三层六位层次码,其实就是大家身份证的前六位数字)的中间两位、基层人民法院的数字代码为其行政区划代码的后四位。【注:出于简要表述的需要,对军事法院等特别法院代码编排方式不做具体介绍,完整编码规则参见《案号规定》第五条】

以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下辖基层法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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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型代字:由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与适用程序的特点共同决定,民事案件主要涉及的类型代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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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编号: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

二、新案号体系的几个检索应用场景

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惑:案号我天天看,对它很熟悉,但直接用案号能检索出什么呢?

案号能检索出的信息与案号构成直接关联,一个标准编制的案号,可以揭示如下几个涉案关键要素:收案年度、审理法院、案件类型、适用程序。相应的,在以下几个场景中,利用案号检索法,可以更便捷地帮助我们定位目标信息,甚至是核实一些不易解决的实务问题。

(一)利用案号一次性查找关联裁判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案号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同一案件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这种案号编排方式,使得我们可以一次性直接查找同一案号下的所有裁判文书,确保全面了解案情,提高检索精度。譬如在(2016)鲁1082民初4878号案件中,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先后做出了六份保全裁定,如果使用其他检索方法,可能需要多次筛查限缩才能得到本案一审程序中所有保全结果,案号检索法在一次性全面检索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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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开始检索的时候很难直接知悉具体案号,有人可能因此对案号检索的实用性产生质疑。但事实上,一个精确检索结果的获得,通常是多种检索方法并用的结果,当我们用关键词检索法定位到某个案例的时候,不妨再用这个案例对应的案号检索一次,以期不遗漏任何关联信息。

(二)利用案号快速定位某一法院的某一类案件

因为案号涵盖“审理法院”、“案件类型”、“适用程序”这几个关键性信息,使得我们可利用案号快速定位某一法院的某一类案件。

譬如,我们想检索2016年1月1日开始到目前为止,所有已经公开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如果以条件限缩的方法切入检索路径,起码需要限制以下条件:(1)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案件类型:民事;(3)裁判年份:2016;(4)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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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还要人工排除在2016年审结但在之前年份受理的案件,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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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案号检索的方法,我们将“(2016)京01民初”作为检索词,则可以一次性得到想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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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例子延伸开去,案号检索在某些类型化案件检索的场景中大有可为,譬如批量分析某一特定法院的某一特定案件审判趋势,直接使用案号检索将大大提高检索的效率。

(三)利用案号检索自主估算某些不公开的审判数据

虽然法院的裁判文书日趋公开,但检察院的民事检察案件文书公开相对保守。如果我们想知道2016年1月1日开始至今,最高法院受理了多少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要如何获得这一数据呢?

如果我们熟悉案号编排规则,就知道最高法将最高检抗诉再审审查案件统一编号为“(XXXX)最高法民抗XX号”,我们将“(2016)最高法民抗”作为检索词查询,按裁判日期排序【注:裁判日期越靠前,案号越靠后的概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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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筛查,不难发现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编号最大的为(2016)最高法民抗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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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部分件未审结或者部分已审结案件未公开,我们可测算,最高检目前向最高法抗诉的案件数量应大于76件,如果我们在2017年中旬之后再用此种方法估算2016年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案件的总量,精度将大幅提高。

(四)利用案号检索核验某些重要的程序性问题

在律师实务中,会遇到很多教科书给不出答案的问题,如果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请教,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检索自主找到答案?绝大多数情况下,答案是肯定的。譬如,民事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再审审查的结果决定了案件是否可以进入再审审理,如果案件被提审,这两个阶段的审判工作由同一合议庭负责吗?我们可以利用案号检索最便捷地获得这个问题的答案。

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案件进入再审审理阶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用的案件编号为“(XXXX)浙民再XXX号”,我们以“(2016)浙民再”作为检索词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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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打开其中任意一个案例并定位到裁判文书末尾合议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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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每一篇再审审判文书都会写明是系根据哪一份裁定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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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采取倒查方法,顺藤摸瓜找到(2016)浙民申920号裁定并定位到合议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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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方法多检索几个案例,即可对比得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理论上由同一合议庭负责,但不排除譬如因再审审理期间因人事调动更换合议庭人员的情况。当然,各地法院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如有需求,大家不妨试一试以此方法检索一下自己所在区域的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人员安排的内部规律。

三、关于案号检索,不得不说的几句话

《案号规定》出台后,各地各级各类法院的案号编排将日益趋于统一、规范,给检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 熟练掌握案号检索法,可能会给我们的日常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但所有的检索方法都有短板,案号检索法不可避免地也存在部分“雷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类:

1.《案号规定》及《规范案号通知》正式施行不足一年,积累的裁判文书数量相当有限,即便这种检索方法前景光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对裁判文书的发掘及利用工作也必须建立在旧案号体系之上【注:关于旧案号编排的“四个一”规则,推荐阅读高杉LEGAL《我国法院民商事案件的案号编制规则》】,熟练掌握旧案号规则仍十分必要。

2.各地区案号的编排并非绝对规范,在案件编号之前加“0”的情况时有发生,检索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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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利用案号进行检索,尤其是类型化案件(譬如某一地区某一年份的破产案件)的检索时要警惕,你检索到的裁判文书数量并不一定等于真实的案件审理数量,检索结果的精度,依赖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高度的标准化,如果裁判文书公开严重滞后,利用案号检索获取的测算基数就属于“问题数据”。

4.没有什么检索是只能靠一种方法完成的,案号检索法在某些检索场景中特别有优势,但某些情况下甚至没有任何用武之地。也没有任何一种检索方法是绝对靠谱的,做好检索,还是要多动脑子想得更全面,打好“组合拳”,利用各种方法交叉检索、比对查验,才最有可能得到更精确的检索结果。

诚然,一篇文章不可能介绍完案号检索的所有优势、更不可能列出所有可能的应用场景,只希望大家可以多多试用这种方法,一起来开阔更多有效、有用的检索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