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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通道开启,有问题、意见直接用手机向国务院反映!(附使用指南)
2019-04-25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

 这个能让大家直接反映问题的互联网平台就是,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

根据中国政府网4月22日发布的公告,国务院办公厅从即日起设立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开通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小程序,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面向社会征集四个方面的问题线索或意见建议。

 

全新通道开启,有问题、意见直接用手机向国务院反映!(附使用指南)

 

 

这四个方面的情况,都可以反映给国务院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线索;

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线索;

三是因政策措施不协调不配套不完善给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困扰的问题线索;

四是改进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欢迎大家就以上四方面提供线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大家反映的情况会得到怎样的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表示,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处理;

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线索,将由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直接派员进行督查;

经查证属实、较为典型的问题,将予以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托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将有效整合督查力量和信息资源,逐步实现督查线索网上实时收集、云端智能分析、线上分类处理、线下督查整改。这既有利于更加全面精准地解决企业和群众关心的难点堵点问题,促进党和政府的利企惠民政策落地见效,又有助于压减集中督查次数,提高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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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

方式一:登录中国政府网(www.gov.cn)或下载国务院客户端,进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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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关注中国政府网微信公众号,进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小程序。

给国务院留言时,这些要注意

1.为了让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建议您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将严格控制个人信息知悉范围。

2.为防止重复办理,不要就同一事项反复留言。如果您近期已向政府其他平台或渠道反映有关问题,而且相关单位已经受理,希望在办理结果出来之前暂不通过这个平台重复反映。

3.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有可能将您反映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如果您不希望公开,请在有关选项中作出声明

4.您反映的线索和问题要契合此次征集要求。

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向社会征集的内容是上文提到的四个方面,主要针对的是政府工作和政策落实。

如果想反映贪污腐败、涉法涉诉、违法犯罪以及其他不在不在这个平台征集范围内的问题,请依法依规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信访部门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

http://www.12388.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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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举报范围:

  •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 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2)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https://jubao.12309.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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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举报职务犯罪、检察干警违法违纪。

(3)公安部投诉举报网站

http://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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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举报非法集资、网络违法、涉枪涉爆犯罪、拐卖儿童妇女、涉黑涉恶违法等情况。

(4)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大厅

http://wsxf.gjxfj.gov.cn/zfp/webroot/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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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信访受理范围: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本文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白晨 // 责编:杨滢 // 监制:汪群均